收藏 经济适用房大楼违建 长到20层才拆除,谁之过?
- 发布时间:10-30 08:51
本应12层封顶的楼房,竟然长到20层,造成500万元的经济损失。其主因固然是违章施工,但政府的行政效率也有些说不过去。明知违章建筑的速度快,第一时间该强制停工。所谓“没有强制手段”,想想也只是借口;“断水断电”挡不住,也不太可能。问题要看断得坚决不坚决。
责令停工原是行政处罚措施,处罚不生效时,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执行。常有很多行政机关以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”、“提起行政诉讼”的条款解释,这过程至少需要60天。实际上,这不是对法律的误读,也是对行政不作为的开脱。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”就是说,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执行与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并不“撞车”,两个程序可同时在不同的方向进行。具体到责令违章建筑停工这件事上,不管是需要向政府申请强拆,还是建设单位不服,规划局应先强制其停工,就算自身没有强制权,也应该申请法院执行,责令停工并不需要先决条件。由此看,12层楼长到20层,在政府方面的原因,要么是行政不作为,要么是行政效率低下。
当然,规划局的解释未必是实情;笔者罗列出的道理,只是理论上的情形。真正原因则离不开深刻的现实背景———建设领域中“边建设边审批”的惯性。正因现实中存在大量以罚款换取政府部门对既成事实就范的例子,政府部门存在以罚代管倾向,才让很多违章者有机可乘。这种现象甚为普遍。所以,建设单位才敢抱着“反正认罚”的心态“赌”这栋楼。
武汉市江岸区以500万元的经济损失,换来一本“反面教材”,其警示效应值得肯定。其中的政府责任,包括行政效率都值得深刻反省。但是,也不应以今天的断腕执法而掩盖昨天执法不作为的责任。省供销仓储运输总公司是国企,500万损失是国家损失,不管企业一方,还是政府监管方面,都不能以“零风险”而不了了之。